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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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时间:2016-10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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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高级中学(以下简称职业高中)学生学籍管理工作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。职业高中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职业高中和职业高中班。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职业高中按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地(市、州)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,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。 第五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,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按学校规定到校,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。未经批准逾

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

第一章 总则

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高级中学(以下简称职业高中)学生学籍管理工作,制定本规定。

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。职业高中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。

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职业高中和职业高中班。

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

 第四条 职业高中按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地(市、州)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,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。

 第五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,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按学校规定到校,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。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报到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
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。复查合格者,注册后,取得学籍,不合格者,由学校依有关规定处理,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单项荣誉称号,记入学生档案。对各学年均被评为“三好学生”的应届毕业生,可授予“优秀毕业生”称号,颁发《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》。

 第三十四条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,要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为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。受上述处分的学生,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,有显著悔改表现的,可以撤销处分。受留校察看处分,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,应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,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,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撤销后,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,存入学校文书档案。

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,报地、市、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。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学历证明,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。

第十一章 附则

 第三十六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委、教育厅(局),各计划单列市教委、教育局可根据本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,统一印制毕业证、结业证、肄业证等有关证件及表格。

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。

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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